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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法律援助人員?

法律援助人員包括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法律援助誌願者。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和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誌願者等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補貼。

第十三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自行安排具有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可以就近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聯系點,接受法律援助申請。

第十四條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進駐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看守所等場所,依法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條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政府采購等方式選擇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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