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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車輛行政處罰的對象是誰?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以掛靠方式從事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公路超限運輸車輛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第三款: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將違法超限運輸車輛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公路管理機構有權查閱、調取車輛稱重數據、公路收費站照片、視頻監控等相關資料,經確認後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第五十條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車輛登記地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數據,依法處罰違法超限運輸車輛,並為公眾提供查詢違法超限運輸記錄的適當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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