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壹)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