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壹條,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自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委托訴訟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