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在人民法院、看守所設有值班律師,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獲得值班律師法律援助的權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請求法律援助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值班律師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