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規定,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自然人和法人是社會關系的主體。社會關系壹般分為行政隸屬和平等自治。行政隸屬關系也稱國家生活關系,平等自治關系屬於私人身體與生活的關系。。調整國家生活關系的法律稱為“公法”,以權力為核心,以命令和服從為特征,以政治管理、公共秩序和國家利益為內容;調整私人身體與生活關系的法律被稱為“私法”,它以權利為核心,以私人平等、自治為特征,以個人利益為內容。
法律依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調整範圍民法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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