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英雄烈士的近親屬維護英雄烈士的人身權益;
(二)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的;
(三)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的;
(四)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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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當事人不服司法機關生效判決或者決定提起申訴、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三十四條經濟困難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發展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確定,並實行動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