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原國家司法考試),依法取得的證書。根據《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2004年第25號法令頒布)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司法部140)、新任職的法官、檢察官,首次申請執業為律師、公證員、法律仲裁員,首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行政復議、行政機關工作。[1]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司法部統壹制作頒發。其他法律職業對這個證書沒有硬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