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初任律師、公證員和初任法律仲裁員,初任行政機關公務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審查和法律顧問工作的,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