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原國家司法考試),依法取得的證書。根據《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2004年第10號法令頒布。司法部140)。
新聘任的法官、新聘任的檢察官、首次申請執業為律師、公證員、法律仲裁員的人員,以及首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審查工作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統壹制作和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