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二十五條* * *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致使企業破產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因為法定代表人必須具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壹種或者多種身份,如果被認定為“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導致其企業破產”,則可能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