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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沒有“加重”處罰的規定?

沒有所謂的“加重”。刑法第69條規定了數罪並罰,采取限制加重原則。限制加重原則是指數罪並罰,然後在最重刑的基礎上加重壹定程度的刑,作為要執行的刑罰。或者,在數罪最高刑以上,數罪並罰之和以下,酌情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但最高刑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限度。限制加重原則。

所以在法律上,只有“減輕”、“較輕”、“較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陳述和辯解,公安機關不得加重處罰。但沒有法律對犯罪嫌疑人“加重處罰”,都是用“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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