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患者或患者家屬,可以對醫療方法和結果不滿意,也可以有疑慮。這是妳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權利投訴、舉報或者去法院進行司法訴訟。
但如果不離開這些正常的申訴程序,而是直接用暴力傷害醫生,就構成故意傷害罪,甚至是故意殺人罪。這不能簡單粗暴的概括為醫療糾紛。
如果壹切都用暴力或者故意殺人來解決,還有秩序嗎?為什麽需要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