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連續駕駛機動車不得超過4小時,不得停車休息,停車休息不得少於20分鐘。《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周工作不超過44小時,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國務院行政法規規定,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