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幹部監督聯席會議條例》。
第八條幹部監督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壹次例會,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九條幹部監督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發現和掌握的重大問題和重要線索,應及時向聯席會議辦公室通報,以加強工作的銜接和配合,充分發揮成員單位的監督作用,進壹步形成幹部監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