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抵押房屋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所有的已依法抵押的房屋,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
第二條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清償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依法抵押的房屋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間,被執行人應當自願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房屋。
第三條被執行人在上述寬限期屆滿後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