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符合司法部《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規定的名稱;
(二)有與律師執業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
(三)資產超過65438萬元人民幣;
(四)有律師事務所章程和書面合夥(合作)協議;
(五)有三名以上為執業律師的發起人。
法律依據:
第八條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要求的律師;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驗、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