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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法律顧問處的條件

設立法律服務公司的條件如下:

(壹)有符合司法部《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規定的名稱;

(二)有與律師執業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

(三)資產超過65438萬元人民幣;

(四)有律師事務所章程和書面合夥(合作)協議;

(五)有三名以上為執業律師的發起人。

法律依據:

第八條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師法》和本辦法要求的律師;

(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驗、能夠專職執業的律師,且在申請設立前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

(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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