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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民是否有權使用公共交通資源的法律建議。

享受吧。路在土地上,土地屬於國家,國家屬於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

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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