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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的競合,應該以壹罪還是數罪處罰?

法律主觀性:

從整體上看,數罪並罰的適用和壹個重罪的選擇,如連續犯、牽連犯、吸收犯,都是壹罪從重或加重處罰,這是壹般原則,實行數罪並罰是例外。既然是例外,就必須服從法律的明確規定。數罪並罰與擇壹重罪的主要區別在於:數罪並罰將所犯的有期徒刑全部加起來,與最高刑相比,取壹個適當的刑期值;但是罰款可以直接加起來。選擇重罪,就是對所犯下的罪行選擇最重的刑罰,並加以懲罰。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六十九條:數罪並罰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處有期徒刑。有的罪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執行有期徒刑、拘役後,仍然必須執行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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