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證人作證是壹種義務,也是壹種權利。此外,證人還有權查閱訊問筆錄,請求對筆錄中記載有遺漏或錯誤的部分進行補充和更正,請求賠償因作證而遭受的經濟損失,請求司法機關保護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情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