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地質大學,其中民商法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接收名額調整。
2.雲南大學(211)
3.西北師範大學
4.蘭州財經大學(經濟法)
5.青島大學
6、* * * *江蘇省委黨校?憲法和行政法接受和調整的地方。
7.江西科技大學
8.蘭州理工大學
9.揚州大學
10,北京化工大學(211)
11,天津師範大學
12,浙江工業大學
13,山東政法學院
14,陜西理工大學
15,延安大學
16,長春理工大學
17,山東建築大學
18,湖北大學
19,中國尤氏大學(華東)
20.三峽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