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用人單位不得以用人單位是傳染病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的傳染病病原體攜帶者在未治愈或者疑似感染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傳播傳染病的工作。
用人單位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工作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