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實體從舊,程序從新”是指實體法沒有溯及力,而程序法在壹定條件下是可以溯及既往的。因為實體法關系到壹個法律關系最重要的內容,不能輕易更改,法律在頒布之前不能調整東西。訴訟法主要規定了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和程序問題,不會涉及實體問題,所以新法頒布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