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參與分配的條件包括:1,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權。2.被執行人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但不是法人。3.多個申請人對同壹被申請人享有債權。4.申請人必須獲得有效的執行依據。5.參與分配的債權僅限於貨幣債權。6.參與分配必須發生在執行程序開始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得到清償之前。在數份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壹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且被執行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應當按照執行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進行分配,以擔保物權優先受償,普通債權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順序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