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有權查封財產。
第壹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3.《刑法》第314條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