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拒絕到場的,經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後,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購買,也可以交其成年家屬壹份。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拍賣,或者雙方約定不進行拍賣。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執行人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扣押財產。查封後,執行人必須列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