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勞動法的主體可以分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屬於這兩者的,可以理解為不具備勞動法主體資格。
比如:雇傭關系中的幫工,沒有正式勞動關系的大學實習生等。
就單位而言,事業單位和單位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