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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從賬戶中取出的錢,法院是先算本金還是先算利息?

法律解析: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適用“先本金,後利息”的原則計算執行給付,即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再清償部分債務的利息。雙方對債務本息償還順序沒有明確約定,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如何計算的批復》中的“合並償還原則”計算執行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然後加倍支付債務利息。但如果雙方達成先還利息後還本金的調解協議,在隨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支付部分款項時,應按約定先扣收利息部分再扣收本金部分,未支付的本金可以繼續計算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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