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沒有關於禁止收受彩禮或彩禮數量的約定,但就像《婚姻法》壹樣,重申了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也就是說,壹般來說,我國相關法律並沒有規定多少彩禮是違法的,只是規定了在某些情況下,彩禮應當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