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合營者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散合營企業並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只對合營企業合同的效力、是否解除合營企業合同和違約責任作出判決。合營企業的清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人民法院組織清算沒有法律依據。境內有限責任公司有類似情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截至回復時,該司法解釋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