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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如何清算合資企業的問題。

參考1997 65438+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0次會議通過,自1998 65438+10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案件如何清算合資企業的批復》頒布之日起施行;

外國合營者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散合營企業並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只對合營企業合同的效力、是否解除合營企業合同和違約責任作出判決。合營企業的清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人民法院組織清算沒有法律依據。境內有限責任公司有類似情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截至回復時,該司法解釋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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