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 *和中國人民民意測驗解決方案》
第四條人民調解委員會免費調解民間糾紛。
第五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並按照國家規定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壹條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調解制度,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