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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關於民政轉公安的規定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發現與案件有關但與本案無關的線索和材料,應當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偵查,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人民法院發現與案件有關但不屬於同壹法律關系的線索、材料時,應當將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偵查,經濟糾紛案件應當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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