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條人民法院發現與案件有關但不屬於同壹法律關系的線索、材料時,應當將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偵查,經濟糾紛案件應當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