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的規定。
第二條公民請求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民事權益訴訟代理的,可以依照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向有關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三條公民經濟困難標準按照受理案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審查並作出決定。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決定提供法律援助,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援助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