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壹人、副院長若幹人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
基層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刑事庭、民事庭和經濟庭,設院長壹人,副院長壹人。
《法院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地區、人口、案件設立若幹人民法庭。人民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其判決、裁定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