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七條。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