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t《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列舉了調解不成應準予離婚的幾種法定情形。要點如下:1。重婚或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我國婚姻法的壹項基本原則。重婚是指與配偶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結婚的行為。壹般可以表現為兩種形式:壹種是有配偶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手續;二是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的行為。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以夫妻名義繼續生活、共同生活。比如* * *裏兩個人以夫妻的名義同居,他們的行為足以讓別人相信他們是夫妻,而且同居了壹段時間以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婚姻法解釋(壹)》的規定,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連續穩定地共同生活,不以夫妻名義。其實這裏指的是“包養情婦”的現象。“包養二奶”是現實社會中對重婚以外的違反壹夫壹妻制行為的俗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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