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貫徹開發性移民方針,堅持以人為本,按照前期補償、補助和後期扶持相結合的原則妥善安置移民,確保移民安置後生活水平不降低。
第三條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安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實行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領導、省人民政府負責、以縣為主、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有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相應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