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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的最輕刑是什麽?

法律分析:我國規定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公訴案件最輕的刑罰標準是管制,管制是最輕的主刑。(1)控制期限3個月以上2年以下。

(二)被判處管制的罪犯,依法由社區矯正。

(三)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必須遵守有關規定;勞動中同工同酬。

(四)管制期滿後,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宣布撤銷。

(五)管制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提前拘留的,1日減為2日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二條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

(1)控制;

(二)刑事拘留;

(三)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壹)罰款;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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