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執行金額或價格的,每件50元至500元不等。
2.執行金額或價款不超過654.38+0萬元的,50元支付654.38+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5000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支付辦法
第二十條本辦法第十條第(壹)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是由申請人預先繳納,而是在申請費實施後繳納。
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繳納申請費:
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定、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