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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回避法院職務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法院回避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六章規定了回避。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的國家公務員,不得在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行政首長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同壹機關任職,也不得在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人事、審計、財務工作。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十三條* * *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的法官,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壹)同壹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二)同壹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三)同壹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法官;(四)上下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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