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選擇公告送達的,應當按照法定形式進行公告。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公告,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其中,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張貼公告的,應當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三十八條。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信息網絡等媒體上。公告日期以最後壹次張貼或公布的日期為準。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照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張貼公告,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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