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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庭審中約束性辯論原則的解

1.直接決定法律效力發生或消滅的必要的東西,必須出現在當事人的辯論中,沒有出現在當事人辯論中的事實,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根據。

2.壹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另壹方當事人是沒有爭議的,法院應當以此為裁判依據,這就自然產生了自認制度。

3.法庭對案件證據的調查,僅限於辯論雙方出示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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