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送達判決書等訴訟文書必須有回執,由受送達人在回執上註明收到日期;並簽字或蓋章。但這並不意味著判決的有效或無效取決於受送達人是否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當事人未簽名的,不影響判決生效,但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當事人拒絕簽名的原因和日期。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送達介紹
1.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