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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到期前能否追加為執行人?

法律分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單壹或者部分債權人申請追加股東為執行人,以其所認繳但尚未到期的出資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壹般不予支持。

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1)以公司為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已用盡強制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但有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2)公司債務產生後,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其他方式決定或延長股東出資期限。實踐中應采用公開審理程序,雙方當事人依法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關於變更和追加的規定》第十七條中的未繳納,不包括股東因出資未到期而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的情形,不屬於“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債權人需要提前到期未到期出資的,可以依法通過破產程序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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