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記錄、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第壹百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未經患者同意,泄露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泄露其病歷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