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是春秋末期的思想家。他提出“法治非禮”的觀點,反對禮的觀念,強調以現實為依據重新制定法律,主張法律的發展應該是必然的、公正的,而不是固步自封的。在法學學科建設層面,他把法學稱為“刑魔之名學”,在自己的私塾裏教授法學。此後,他開始了“法”的學科建設,並傳播到先秦時期法家將“刑之名”與“法之術”相結合,初步具備了刑法的意義和刑罰並行的現實,為法學的教育和發展奠定了思想和實踐基礎。同時,在法律邏輯層面,他提出了“執歧義,置無限言”的理論,意思是任何壹方都有其存在和合理的價值。總的來說,鄧是代表新興地主階級利益的革新者。他最早提出反對“禮治”主張“法治”的觀點,對法律邏輯也有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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