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提存是指當債務人欲履行到期債務,但因債權人原因不能履行時,債務人可將標的物交由有關機關提存,債權債務關系消失的法律制度。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履行債務有困難的,債務人可以提存標的物: (壹)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二)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的;(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將所得價款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