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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後,法院未決定撤回調查和補足調查。

法律分析:法院不能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在法院審判階段提出補充偵查是檢察院的權利,經檢察院申請後法院會批準。因此,法院不能在壹審審理後不經判決直接退回補充偵查。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官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

(三)因申請回避導致審判無法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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