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六十七條被執行人提供等值的其他財產作為擔保,有利於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將保全標的提供的財產變更為被保護人。
第壹百七十壹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在十日內進行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應當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