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對未在登記機構登記但已辦理批準或備案等壹定預登記手續的不動產,被執行人享有不公示或期待物權的權利而采取的控制措施,即法院出具預查封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國土資源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查封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關於建立健全執行聯動機制的意見》第十壹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及時查詢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及相關權屬登記情況,並協助人民法院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的查封、預查封和輪候查封登記,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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